PAC 108 – 行動電話大廠間的競爭與合作 蘋果與三星的訴訟協商失敗

Adrien Cherqui

邱崇軒 譯

Passage au crible n°108

Apple SamsungSource: Flickr

2014年2月19日是蘋果和三星,這兩個手機大廠必須協調出一項協議的期限。聖地牙哥法院於2014年1月提出這項協商要求,希望能找出折衷辦法以避免兩大集團再次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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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框架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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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科技產業市場研究機構IDC的資料,2013年全球共賣出超過10億台智慧型手機,較2012年成長38%。加上2013年的市占率來看,三星共計賣出3億1390台,市占達到31%;蘋果共賣出1億5340萬台iPhone,達到15,3%。排名第三的是中國品牌華為,賣出4880萬台,市占率達到4,9%,但仍遠遠落後前兩大品牌。

自1983年3月6日,Motorola創立第一個無線通訊系統後,行動通訊科技即在各項規範、技術的累積下逐漸發展。行動電話在1990年代普及、GSM (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標準在全球成為規範,再加上3G、4G技術的發展,造成各項行動服務,如影音資料閱覽、應用程式以及上網功能,全然整合在智慧型手機上。儘管這些技術變革近年來徹底改變了電信領域,但不變得是它持續由少數幾個業者獨佔。諾基亞、華為、三星、樂金以及蘋果─於2007年推出的第一代iPhone帶動智慧型手機的需求─共同組成這個獨佔體系。但也因此,各大廠間競爭激烈,尤其在研發的投資方面。於是,激烈的產品競爭造成手機製造業者必須違法使用對方研發出的專利。

自2011年4月以來,三星和蘋果這兩大手機廠針對多項專利進行國際訴訟。其中最知名的審判結果仍是2012年8月三星被裁定必須賠償十億美金,以補償蘋果iPhone和iPad所遭受的專利損失。在司法訴訟過程中,三星譴責蘋果擅用屬於三星的規範和技術專利。而蘋果則認為三星的Galaxy S和Galaxy Tab系列產品抄襲iPhone和iPad的介面和外型設計。而除了這兩家公司的訴訟競爭之外,背後其實更牽涉了手機作業系統研發者的競爭,亦即蘋果使用的iOS作業系統,以及由Google研發、大部分三星手機裝載的Android系統。

2013年6月,兩大行動電話廠的司法戰爭被帶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這個裁判貿易衝突的美國聯邦機構認定蘋果曾違背三星的一項重要智慧財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因此禁止蘋果進口和販售與這項技術相關的無線通訊工具和移動音樂服務。然而,這項裁定從未被執行。實際上,2013年8月3日,美國總統歐巴馬和美國政府片面否決這項裁定,而這甚至造成韓國主管單位的激烈反應。

理論框架

一、行動通訊技術的跨國化。跨國企業為了滿足其特有的生產模式需求,必須在研發層面相互合作。互相競爭的對手必須整合,以共享資源、降低成本並提高生產力。
二、跨國企業的結構性權力。高科技企業在全球舞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更擁有決定產業未來趨勢的主導權力。這個「結構性的改變」─如引用Susan Strange的概念─將描繪並決定全球經濟的結構,而當中的其他成員只能依據改變而行動。

案例分析

行動電話是當前成長最快的產業,眾多不同產業的行為者在其中相互交流。其中有三大產業逐漸整合:行動電話、硬體以及軟體。全球化進程和創新科技的快速發展促使這些業者共同運作出新的經濟模式。然而,新經濟模式的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是否能維持產業的成長、呼應市場的需求,並保持競爭力。此外,過去為國內市場需求為依據的生產模式也轉變成為依據全球市場的需求。這個由全球化所造成的「結構性的改變」促使行動通訊產業的跨國化,更是三星和蘋果間錯綜複雜關係的根源。

不管是在個人電腦、平板電腦或是智慧型手機的各個生產製造環節,三星擁有比蘋果更多的經驗。不管是處理器、螢幕和軟體,三星擁有足夠的資源生產高科技產品,並且實際上也是產業的領導者。儘管這個南韓企業是蘋果的主要競爭對手,雙方卻矛盾地必須在某些領域進行合作。最顯著的例子如iPad 2和iPhone 4S裝載的A5處理器,儘管由蘋果設計,卻是三星負責生產。此外,蘋果未來產品使用的A8處理器,將由台積電製造。然而,蘋果不會完全捨棄三星,以避免零組件供應匱乏的情況,何況三星的處理器未來仍將保有全球30-40%的產量。

在行動電話和平板電腦領域,同業間的相互依賴成為硬體生產的特徵。也就是說,三星向蘋果提供工業生產的技術,而蘋果替三星開發新市場。美國經濟學家John Dunning稱這個現象為資本主義結盟。因此,既競爭又合作成為企業間新的一種關係。

這個模式的生產機制不可避免的造成科技的傳遞,但也同時促成行動電話產業內各形為者權力的重新分配。此外,激烈競爭造成業者無法避免地使用某些特定的標準性專利。這個違背競爭對手專利的行為卻在業界成為常態。在訴訟的初期,三星不斷提出某些關於3G規範的專利應該成為產業的「基礎標準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然而,侵害科技性專利的行為若依據社會學家Ulrich Beck,應屬於私法範疇。兩個對立的論點突顯出國家沒有足夠能利處理這個爭議以及國家立法權力的不足。

參考資料

Balzacq Thierry, Ramel Frédéric (Éds.), Traité de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Paris, Presses de Science Po, 2013.
Laroche Josepha (Éd.), Passage au crible, l’actualité internationale 2012, Paris, L’Harmattan, 2013. Coll. Chaos International.
Le Monde, « Brevets : Apple et Samsung échouent à s’entendre aux États-Unis », 23 février 2014, disponible à l’adresse suivante : http://www.lemonde.fr/technologies/article/2014/02/23/brevets-apple-et-samsung-echouent-a-s-entendre-aux-etats-unis_4371831_651865.html
Mosca Marco, « Les tops et les flops du marché des smartphones en 2013 », Challenges, 28 janvier 2014, disponible à la page : http://www.challenges.fr/high-tech/20140128.CHA9712/samsung-apple-huawei-lg-les-tops-et-les-flops-du-marche-des-smartphones-en-2013.html
Strange Susan, Stopford John, Henley John S., Rival States, Rival Firms: Competition for World Market Shar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Strange Susan, Le Retrait de l’État. La dispersion du pouvoir dans l’économie mondiale, trad., Paris, Temps Présent, 2011.
Strange Susan, « States, Firms and Diplomacy », International Affairs, 68 (1), 1992, pp. 1-15.

PAC 82 – 行動通訊領域的全球無政府狀態 智慧型手機大廠間的戰爭與和平

Justin Chiu

邱崇軒 譯

Passage au crible n°82

Pixabay

2012年12月21日,歐盟執委會發布一封警告意味濃厚的新聞稿,批評三星電子濫用其所持有的科技專利以捍衛在歐洲市場的獨霸地位。實際上,三星和Apple一年來在日本、南韓和許多西方國家互相控訴對手侵犯專利。值得留意的是,於2012年8月,這個南韓企業集團被美國加州法院判決必須支付蘋果電腦公司破紀錄的1億美金罰款。

藉由這封警告信,歐盟執委會企圖重整行動通訊領域的秩序,也此而成為第一個介入這兩家電子大廠糾紛的國際機構。然而,我們仍須探討為何各個智慧型手機製造業者明知將面臨一連串的司法問題卻仍故意一再使用競爭對手的科技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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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自1983年,全球第一台作商業發行的行動電話Motorola DynaTAC 8000上市以來,行動電話市場似乎就足以象徵整個科技的演進。但其實仍須等到1990年代中期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全球行動通訊系統,或稱2G,第二代行動通訊標準)到來,這個全新市場才得以迅速擴張。隨著這項新的科技標準,資訊的傳遞從原本的類比式進展到數位化模式,通訊成本因此得以大幅降低。在這個階段,全球電信產業的金融化是最顯著的特徵。隨著電信領域在各個國家逐漸去管制化(deregulation),歐、美與日本傳統電信業者─在此時轉變成私有企業,發起眾多的合併或併購案,而這些商業決策尤其針對發展中國家的電信業者而來。

自2000年中期3G標準普及後,全球電信產業進入一個重整期;寬頻讓行動電話可以加載全新的服務─使用影音內容或各類應用程式─,一個新的商業生態體系因此產生。三個產業交錯其中:行動電話、電子與軟體。然而,原本掌控大部分資源的傳統電信業者頓時失去優勢,且新的利潤落入多功能行動電話的製造業者手中,因為它們擁有龐大的科技資源,更容易整合這三項產業。

別忘了全球智慧型手機市場目前正快速擴張。光是2012年第二季就賣出了約1億5390萬台,較2011年同期成長了40%。三星電子在電信領域耕耘多年,且已取得眾多有關於3G標準的核心專利,任何其他手機製造業者都無法避免使用。至於蘋果電腦所註冊的專利則多與螢幕操作介面與設計相關,且已經影響了市面上絕大多數的智慧型手機設計業者。事實上,智慧型手機的相關技術早已在各個製造業者之間互相傳遞、互相交流。然而,面對激烈的商業競爭,手機大廠必須持續找出新的策略以提升銷售數字。訴諸司法以延宕競爭對手出貨不失為一個終極策略。自2009年10月,Nokia對Apple提出在智慧型手機領域的第一項訴訟案以來,相關的專利爭議即不斷地成為國際新聞的焦點。

理論框架

一、電信領域的無政府狀態。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的製造業者間的訴訟不斷增加且有跨國化的趨勢,這突顯出有能力處置全球電信領域爭議的主管單位其實並不存在。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的「國際電信規範」儘管建立了電信產業的根本原則,但早已不符合現時需求。事實上,這個國際條約自1989年生效後直到2012年12月召開的全球國際通信會議才首次修改。至於1997年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簽署的電信協議儘管開啟了電信服務的去管制化,但是各國政府仍然保留一定程度的管制權,導致相關規範難以執行。正是因為缺少一個有能力在全球範圍處理電信領域訴訟的主管機關,其治理仍停留在國家層級,各國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因此更顯得紛亂無章。
二、科技的跨國傳遞。三十年來各國電信業者在全球化市場內相互交易,使得今日電信領域的規範和標準已經在全球範圍統一。這個相對緩慢的過程造就了全球行動通訊的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而且國際通訊不僅對企業或是個人來說都是一項日益重要的需求。智慧型手機的製造業者身處創新工業的核心,而智慧型手機本就是一個替全球市場所打造的產品。在科技進展相互交流並持續累積的情況下,這些企業必須持續創造出技術層面更精進的產品。在這個邏輯下,未經授權而使用已被競爭廠商申請為專利的科技不僅是必要的,甚至是無可避免。

案例分析

法國社會學家馬塞爾‧摩斯(Marcel Mauss)以為科技學(technologie)─研究科技(technique)的學問─是社會學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部分。換句話說,在國際關係研究中探討智慧型手機產業,其最主要的目的不在於細數這些跨國企業所達成的經濟收益或創新成就。而是該了解這項產業所帶來的快速且劇烈的變化正如何改變我們的社會。事實上,智慧型手機不僅僅是一個通訊的工具。正如同第一支傳統手機,智慧型手機最初亦是社會地位的象徵,購買最新型的智慧型手機就如同購買奢侈品,可看作是一種「炫耀性消費」。此外,不管是在西方國家或是開發中國家,行動電話的使用者都已經習慣每月支出一筆不小的預算。事實上,前幾代Blackberry手機的成功見證了這個通訊機具如何能帶給商務客戶一種崇高的專業形象。但上層社會的生活模式遲早都會被社會其他階層效仿,而消費性電子產品持續滑落的售價更加快了智慧型手機的普及。此外,社群網路和各種應用程式帶來新的市場需求,因為使用者從今爾後需要隨時保持連線並與外界溝通、分享訊息。

全球智慧型手機市場被少數幾家跨國企業獨佔,其根本原因在於除非能擁有足夠的法律資源並取得為數龐大的專利,否則這個市場本身就難以進入。智慧型手機大廠間的競爭激烈,全球各個商業顧問公司不僅比較各大廠每季發布的銷售財報,更要比較它們在全球市占率的高低。由於全球市場仍不斷擴大,無法搶進新市場或是維持原市場的業者很快地就會看到市占率快速下滑,一但前景不樂觀,更會拖累股票市值。甚者,科技產品的生命週期不斷縮短,R&D的投資成本卻持續提高。因此,處於劣勢的業者將難以逃出這個惡性循環,但宰制市場的業者卻可趁勢提振銷售。正是因為如此,作為歐洲市場競爭監管單位的歐盟執委會要求三星電子必須釋出被認定為工業標準的科技專利。然而,Apple控告三星侵權的專利原則上並不會影響手機的使用。這說明了為何三星在各國法庭前通常居於劣勢。

儘管智慧型手機大廠間的司法攻擊砲火猛烈,但也別忘了在法庭外的秘密協商也從未間斷。2012年11月,在無預期的情況下,Apple和HTC共同簽署了一項協議,雙方決定終止自2010年3月以來展開的所有訴訟官司,並且在未來十年內可以互享對方已擁有或將開發的專利。實際上,這間台灣企業被專利戰拖累導致市占下滑,現在已不是Apple的攻擊標的。但多年來作為Google和Microsoft的夥伴,HTC現在轉變成為Apple的盟友。

很顯然地,只要三星和Apple維持在市場上的獨占優勢,兩者之間的專利戰也將會持續下去。矛盾的是,這些訴訟案真正的關鍵並不在於科技專利本身,而是在於這些智慧型手機大廠所運用的企業策略以及在全球範圍缺少一個調停的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Commission européenne, « Abus de position dominante: la Commission adresse une communication des griefs à Samsung pour utilisation abusive possible de brevets essentiels liés à une norme de téléphonie mobile », Communiqué de presse, 21 déc. 2012, à l’adresse web :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2-1448_fr.htm [28 déc. 2012]
Elias Norbert, La Dynamique de l’Occident, trad., Paris, 1975.
Le Monde, « Samsung condamné à verser plus d’un milliard de dollars à Apple », 25 août 2012, à l’adresse web: http://www.lemonde.fr/technologies/article/2012/08/25/guerre-des-brevets-apple-remporte-une-victoire-ecrasante-contre-samsung _175 0814_651865.html [28 déc. 2012]
Mauss Marcel, Techniques, technologie et civilisation, Paris, PUF, 2012.
Musso Pierre, Les Télécommunications, Paris, La Découverte, 2008. Coll. Repères.
Reich Robert, The Works of Nations. Preparing Ourselves for 21st-Century Capitalism, New York, Vintage Books Edition, 1992.
Roseau James N., Sign J. P. (Ed.), Informations Technologies and Global Politics, The Changing Scope of Power and Governance,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2.
Strange Susan, The Retreat of the State. The Diffusion of Power in the World Econom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Veblen Thorstein, 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 [1899],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1994.

PAC 1一個象徵性的指令 向歐巴馬授予諾貝爾和平獎

Josepha Laroche

翻譯 Jenna Rimasson

Passage au crible n°1

Obama

2009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諾貝爾委員會向美國第四十四任總統歐巴馬頒發諾貝 爾和平獎。許多專家對這個決定感到意外。在兩百多位被提名人選中,專家原本預期受 獎者為辛巴威的總理摩根•茨萬吉拉伊 (Morgan Tsangirai),或由一個中國人權鬥士獲 獎。許多人強調歐巴馬的獲獎與 1983 年的受獎者萊赫•瓦文薩(Lech Walesa)一樣,他們 根本還來不及有所作為就獲得了諾貝爾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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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自從 1901 年諾貝爾和平獎成立以來,這已經是第三次由當前在位的美國總統獲 頒諾貝爾和平獎。確實,在 1906 年,諾貝爾委員會以狄奧多羅斯福 (Theodore Roosevelt, 1905-1909) 調解了日俄戰爭為由,將諾貝爾和平獎頒發給了這位美國共和黨總統。隨後 ,在 1919 年,則輪到民主黨總統托馬斯•伍德羅•威爾遜 (Thomas Woodrow Wilson), 由於他對創立國際聯盟付出的努力,獲頒諾貝爾和平獎。

理論框架

這個授予說明:
一、 非政府行為者-在此案例中為諾貝爾委員會-開創了一個非政府的外交空間,而這 些行為者在世界舞台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外交影響力。
二、 一個象徵性的資源- 諾貝爾獎—被轉化成為政治的手段。

案例分析

我這麼說並無意挑起爭端,但我認為正是由於奧巴馬總統什麼都(還)沒做,才被 授予了諾爾貝和平獎。

自從不久前他當選總統起,他所發表的談話主要在於和前任共和黨總統布希的政策做切 割。但歐巴馬雖然還沒有時間實現他選舉期間的承諾,他已經重新定位了美國外交政策 的主要方針,並且重建了美國在世界上享有的聲譽。值得一提的是:

一、 他宣布廢除原本預計部署在波蘭的反導彈系統計劃,本計劃尤其遭到俄羅斯 的反對。

二、 他向全世界展現了對抗氣候暖化的決心。

一個象徵性的指令 第 1 頁 2009/10/19

三、 他發表了支持不同文化之間相互交流的宣言,尤其是跟伊斯蘭世界的交流。 四、 最後也最重要的是,他清楚地表明要將全球的解除核武行動列為政府的主要 目標之一。
首先,我們得強調這些講話遠遠不只是簡單的空話。事實上,基於他身為全球第 一強權的總統這項事實,顯然他的談話關係到政府的意向;也就是說,這些談話本身具有 相當的創造性影響力,這影響力同時也反映現實中政府的作為。換句話說,這些話一旦被 說出來,就產生了具體的影響:這些談話並非毫無意義。顯然,諾貝爾委員會特別重視到 這一特點。

除了這一考慮之外,要明白的是諾貝爾會— 通過授獎制度— 遵行阿爾弗雷德•諾 貝爾 (Alfred Nobel) 的遺志進行著非政府外交。諾貝爾會憑藉獎項的發放不斷地對國際社 會產生深刻影響,以自身的政策定位來引導各國的政策。事實上,從諾貝爾會成立以來, 也就是說近一個多世紀以來,它為自己設定了一些首要目標,像是一些國際上的關鍵事 務,並進一步將其排入議事日程表。這些事務討論的是:一、積極地維護人權;二、從長 遠看來,通過獎項的授予,對特定政治事務提供保證和支持。

在這方面,要注意的是,過去諾貝爾會通過一些得獎者,比如說維利•勃蘭特 (Willy Brandt)、萊赫•瓦文薩 (Lech Walesa)、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 (Michael Gorbachev),在冷戰期間鼓勵了東西方的緩和政策。同樣地,給約翰•盧圖利(John Lutuli)、德斯蒙德•圖圖 (Desmond Tutu)、納爾遜•曼德拉 (Nelson Mandela) 以及弗雷德 里克•戴克拉克(Frederik de Klerk)頒發了獎項,支持他們對抗南非的種族隔離和種族主義 歧視。此外,在 2004 年,諾貝爾會也通過選出肯尼亞人旺加里•馬塔伊 (Wangari Muta Maathai),以及 2007 年被選出的高爾(Al Gore)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確立了自身 的環保方針。最後,諾貝爾會一直不斷地實行推動全球的軍備裁減,尤其是在解除核武這 方面。以此理由,在 1995 年,約瑟夫‧羅特布拉特 (Joseph Rotblat)依其所創建的帕格沃 什科學和世界事務會議而獲得獎項。而在 2005 年,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穆罕默德•埃 爾巴拉迪 (Mohamed ElBaradei) 也獲得了獎項。

關於歐巴馬的獲獎,可以肯定的是諾貝爾會並非因為他的政策和完美的政策行程 表而獎勵他。更何況諾貝爾獎項的提名申請截止日,距歐巴馬總統上任僅僅只有十一天。 實際上,透過授予獎項和全球對此事件的關注,有別於他國領袖,諾貝爾委員會特別決定 賦予這位美國總統一個附加的全球正當性。從那一刻起,他就帶著諾貝爾獎項的光環,並 且被託付了發揚諾貝爾精神的任務。現在,歐巴馬便承擔了這項超越個人而帶有普世價值 的使命。今後他將體現諾貝爾的外交方針,而不只是美國外交的領導人。

雖然許多人認為這只是一個關乎『政治正確』的決定,但是事實上卻不然,這個 授予反而顯示諾貝爾委員承擔了相當的風險。前所未有地,諾貝爾會賭下了自己的信譽, 不管是象徵性的或是制度上的信譽。我們應該把這個授予視為一個諾貝爾會的象徵的手 段。這也可以視為一項諾貝爾會的投資,旨在影響這位美國新總統的政策。就某種程度而 言,這個獎項交付了一個必須達成任務的指令,迫使歐巴馬必須將其承諾付諸實行。

參考資料

Laroche Josepha, Les Prix Nobel, Paris, PUF, 2005. Ouvrage épuisé qui sera prochainement réédité.
Fant Kenne, Alfred Nobel, a Biography, New York, Arcade, 1993.
Wade Nicholas, La Course au Nobel, trad., Paris, Messinger, 1981.
一個象徵性的指令 第 2 頁 20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