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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 80 – 投機者的勝利 2012年杜哈氣候變遷會議

Weiting Chao

趙偉婷 譯

Passage au crible n°80

CCNUCC DohaSource: Wikimedia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8次締約國大會(COP 18)暨京都議定書第8次締約國大會 (CMP8),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8日在卡達首都杜哈(Doha, Qatar)舉行。與會的200多個國家在會議最終同意將《京都議定書》(Protocole de Kyoto)期效延長至2020年。

歷史回顧
理論框架
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1997年所簽署的京都議定書,是至今為止唯一對於工業化國家排放減量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性協議,根據1992年由153個國家所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Convention Cadre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為基礎,目標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該議定書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將締約國分成附件一和非附件一國家。然而,2001年,美國以履行議定書協議將會嚴重破壞美國經濟以及發展中國家未加入為理由,拒絕簽署議定書。美國此舉無疑對國際環境建制造成巨大損害。在此之後,歐洲聯盟(簡稱歐盟),努力維持談判進行並扮演著領導者的角色。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2月16日,俄羅斯批准後生效。由於議定書的期限將2012年底到期,2005年後國際間開始針對「後京都時期」進行談判。2007年峇里島會議(COP 13)上締約國會議通過了《峇里島路線圖》(la feuille de route de Bali),並決議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上訂定後京都的減碳目標與規範。令人失望的是,哥本哈根會議只通過了一項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參與大會的國家沒有就2012年後的全球減排行動、資金技術支持等方面達成共識。2011年,俄羅斯、加拿大與日本在COP17會議前即宣布將不加入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美國也重申不會參與此條約。2011年德班氣候變化會議,通過了德班行動平台,並決議設立一個附屬機構:成立德班強化行動平台的特設工作小組(Ad Hoc Working Group on the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公約成員國最遲在2015年前,完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氣候協定,並自2020年起生效執行。今年(2012),多哈談判並沒有達成重大決議,僅在會議最後同意將京都議定書期限延長至2020年。

理論框架

一、延宕作為談判技巧。當各方對於簽署協議有不同偏好與目標,但仍想使外交談判繼續進行時,所採用的外交戰略。然而,當談判行為者使用此策略時並不想達成真正的協議。
二、南北衝突的持續惡化。經過二十年的氣候談判,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之間的對抗仍持續惡化,並使得在氣候治理領域,欲簽署新的條約更加難以實現。

案例分析

多哈談判成果僅為解決全球氣候談判低效率問題的政策工具,主要作用在維持氣候協議存續,並確保未來談判持續進行。京都議定書的第二階段承諾為8年(2013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規範對象僅有歐盟,澳大利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烏克蘭,和摩納哥等27國,排放總量只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15%。根據承諾,歐盟必須在2020年減排至比1990年少20%的水平,澳大利亞則需減排至比2000年下降0.5%的水平。然而,京都議定書第二階段並沒有涵蓋美國,加拿大,日本,俄羅斯,新西蘭和發展中國家。樂觀地來看,延長議定書給予參與者更多的時間來制定應對全球暖化政策。相對而言,開發中國家和議定書外的國家仍可以持續規避排放減量至2020年。由於京都議定書第一階段執行的成效不彰與美國拒絕簽署議定書,導致更多國家想「搭便車」(free rider),企圖逃避集體行動的限制規範(Olson)。然而,當一個關鍵球員退出(或多個) 需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執行計畫所帶來的收益將會降低,並且由於大氣為全球公共財,因此結果對所有成員都是有害的。另一種情況:如果所有的利益攸關方都拒絕執行該條約,將導致條約徹底失敗。然而,各締約國在此兩種情況下擺盪,因為認為本身還未制定最終的且最佳的國家策略。再來,談判時間已經逼近到了後京都時期,但參與者對於本身的成本和效益仍然未達成協議。國家必須預估未來狀況,避免低估了實際執行時的成本。另外,談判者更希望能先知道其他國家的策略。所有這些因素結合在一起,導致長期存在的「延宕」策略。儘管眾多科學研究指出最氣候惡化速度可能比預期更快,此種拖延戰術將可能會導致重大災難,甚至是不可逆轉的生態浩劫。換言之,投機取巧國家所執行的政策已正在進行。

再者,開發中國家和工業化國家之間的衝突一直是環境治理的核心要素。1992年確認了氣候治理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允許發展中國家增加其排放量,以確保其發展權。然而,由於其中一些國家已成為新興的工業大國(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和南非),傳統南北鴻溝不但持續擴大並且更加複雜化。 2006年中國已超越美國的成為目前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在後京都談判期間,許多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下的締約國 (包括美國和澳大利亞) 極力主張創造一個包括附件一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新議定書,取代京都議定書。但目前開發中國家仍然拒絕接受任何可能阻礙其發展的限制,並要求工業化國家應率先大幅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經過多年的談判,對抗全球暖化的國際治理成效仍十分有限。京都議定書的延長只能確保談判持續進行。為了達到真正的協議,防止生態災難,國家應像非政府組織所倡議的,放棄原有的延宕策略。並且,在通過與制定新的協議上,歐盟,美國和金磚四國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歐盟是否能兌現減排承諾,美國是否擺脫「囚徒困境」,中國等新興國家是否願意負擔更多責任,都將影響未來談判的進行。

參考資料

Akerlof, George. A, « Procrastination and Obedience »,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1 (2), 1991, 1-19.
Churchman, David, Negotiation: Process, Tactics, Theory, (2nd Ed.), Boston,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97.
Kontinen Tiina, Irmeli Mustalahti, « Reframing Sustainability? Climate Change and North-South Dynamics », Forum for Development Studies, 39 (1), mars 2012, 1-4.
Olson Mancur, La Logique de l’action collective, [1965], trad., Paris, PUF, 1978.
Timmons Roberts J., Parks Bradley, A Climate Of Injustice: Global Inequality, North-South Politics, and Climate Policy, The MIT Press, 2006.Site de COP18: http://www.cop18.qa [15 décembre 2012].
Uzenat Simon, « 不受約束的多邊主義:各國在哥本哈根會議的承諾 », Passage au crible, (15), 18 Feb.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