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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 6 – 童工與南北衝突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二十週年

Josepha Laroche

翻譯 陳宗胤

Passage au crible n°6

EnfantsSource: YouTube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在 1989 年 11 月 20 日簽署,隨後由全世界除了美國與索馬利亞以外的國 家所批准。此份文件承認了「兒童有受到防止經濟剝削的保護,並不被強迫從事將會對其教育及身 心發展與社會適應有所危害的工作的權利」(第三十二條)。然而在 2009 年,有十億的兒童仍然無法 獲得其每天最基本的權利,甚至有超過一百萬受到了虐待。在各種暴力行為中,我們將審視那些主 要發生在發展中國家,有關於兒童工作問題的部份。在國際勞工組織(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於 2004 年發行的年度報告當中,估計目前世界上有超過四分之一,也就是三億六千 萬的兒童被強迫工作。

歷史回顧
理論框架
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童工問題並不是一個全球化所帶來的新現像。在西方社會裡,中世紀的孩童就參與了家庭 經濟而開始工作。在家庭以外,孩童成為了租借契約的物品,提供了便宜甚至免費的良好勞動力。 到了工業革命時期,情況有了大幅的改變,兒童也開始進入礦坑、紡紗廠、冶金工廠以及大型手工 廠工作。但是目的都是相同的:透過使用弱勢族群的勞動力,來調整並減低成本。這樣的情況直到 十九世紀,部分已開發國家才開始藉由義務教育的實施,希望改善同工問題,直到完全廢除雇用童 工。

在國際間,擁有 181 個會員國的國際勞工組織明確的規定了 15 歲為最低勞工年齡標准。在 1976 年,此機構通過了一項專為童工設計的國際條約:138 號公約。這項公約禁止兒童在完成該國 家的義務教育前進行工作,15 歲標准則一體適用。它也禁止了所以可能會危害未滿 18 歲的孩童的 健康、安全與道德觀的活動。不過,即使國際勞工組織在 1991 年獲得了數個已開發國家的援助, 進行了一項國際廢止童工計劃(IPEC),這份文件仍然只有被 150 個國家所批准。

理論框架

兩項可交互支持的理論能用來解釋此一問題。
一、 南北衝突的嚴重性。對童工的剝削可歸因於存在於所謂的南方國家中的社會經濟困境及教育 系統的不足。工業國家經常以社會傾銷控訴發展中國家。相反的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將西方法律 原則強加於它們身上—例如禁止童工—實際上是一種保護主義的變形,是為了要剝奪發展中國家在 世界市場中的競爭力,如此一來,西方國家的生產者們就可以透過宣稱這類的人權意識,而間接的 受到保護。因此,發展中國家把這種行為稱做「不正當的攻擊」,而這些行為都是為了要使其喪失 競爭優勢。
二、 非國家行為者的國際作為。國家間組織(聯合國及其附屬的專門機構,例如國際勞工組織以 及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UNICEF),非政府組織及消費者公民網絡透過不斷的互動,參與使國家與跨 國公司改善其政策與經營策略的行動。

案例分析

80年代開始,社會上對於童工問題及對其的剝削開始有所關注。從這時開始,數以千計的 人道性質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公會、及消費者組織組成了數個網絡,對於童工問題就近處理。而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則支持那些具創新性的行動,例如它在菲律賓、柬埔寨及哥倫比亞所做的。其它 的還有對某些國際組織進行游說,例如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和國際勞工組織,甚至影響國家政 府,企圖以不間斷的施壓,來影響這些經濟活動領導者。

在這些公共層面的活動之後,某些游戲規則便應運而生,例如我們在樂施會(OXFAM) 及歐 洲公平貿易組織中所看到的那樣。很多企業已經了解到接受這些規則的必要性,以及其所帶來的經 濟利益和商業形像,它們開始尊重兒童工作的權益,也接受了獨立監督的原則。時至今日,這類協 議已多達數百個,其中有一半都明確的規定了童工的權益,涉及層面也相當廣泛。但是文字的協議 並不能保證實際上的執行:很多時候都流於形式。然而,沒有人可以忽略現今有兩億五千萬的兒童 在不人道的環境中工作,甚至遭到虐待。對這個問題的重視,也可以讓我們重新審視那些至今被掩 蓋的生產過程的真相;更可以讓消費者去關心那些價格十分低廉,產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是如何 被制造的。這也是為什麼有人倡導消費倫理,並要求建立一個合乎倫理的生產與消費關系,使得人 權能夠受到尊重,尤其是童工。一個永續的商業,或稱做公平貿易,也被南方發展中國家所接受, 尤其是透過采用一個社會卷標,例如卷標上的倫理、Rugmark、或是1995年由Caritas Swissair所創 造的Step。

對於那些反對言論,問題重點則在於支持與反對廢除童工雙方的辯論。由數個非政府間消 費者國際組織輪流,例如國家消費者聯盟(National Comsumer League)或是童工聯盟(Child Labor Coalition),將某些企業置於國際機制的監督之下,例如Nike、Gap 和迪斯尼。這樣的策略無疑帶來 了正面的效果。不過,它也可能造成不良的影響,例如失業或勞力濫用,也可能只是單純的轉移了 問題;童工只是被其它的雇主所雇用,工作條件可能更差。所以對於童工問題的行動是一體兩面 的。的確,這些國際行動發出了警訊,使跨國企業重視公共意見並聆聽消費者,以調整其生產策 略。然而,這些行動並不能根本的解決那些存在於發展中國家內部,發展不均以及社會不公等問 題。

參考資料

Fombrun Charles, Reputation: Realizing Value from the Corporate Imag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Hirschman Albert, L’Économie comme science morale et politique, trad., Paris, Seuil, 1974.
Landrai Ndembi Denise, Le Travail des enfants en Afrique subsaharienne, Paris, L’harmattan, 2006.
Manier Bénédicte, Le Travail des enfants, Nouv. Éd., Paris, La Découverte, 2003, Coll. Repères (265). Winston Morton, « NGO Strategies for Promoting Social Responsability »,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16(1), 2002, pp.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