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品 > Passage au crible (chinois) > PAC 94 – 非洲联盟面对国际司法的矛盾态度

PAC 94 – 非洲联盟面对国际司法的矛盾态度 非洲联盟高峰会,2013年10月11-12日

Yves Poirmeur

邱崇轩 译

Passage au crible n°94

Pixabay

国际刑事法院於2013年9月10日展开针对肯亚副总统威廉·鲁托(William Ruto) 的诉讼。针对肯亚总统乌胡鲁·肯亚塔(Uhuru Kenyatta) 的诉讼则将於11月12日开始。这两件诉讼旨在评断2007年总统大选後发生的暴力冲突,两人的责任归属。非洲联盟於2013年10月11-12日衣索比亚首都阿迪斯阿贝巴召开会议,要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延後一年审理这两件肯亚的诉讼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十六条)。非洲联盟并未要求34个签署罗马条约的非洲国家退出国际刑事法院,而是选择采行外交手段修改罗马规约,尤其第27条明定任何官方身分─尤其是国家领导人─或是免罪权都不得免除个人对於规约的刑事责任。

历史回顾
理论框架
案例分析
参考資料

历史回顾

依据第二初审法庭於2010年3月31日通过的许可,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展开发生在肯亚裂谷省的政治丶种族暴力冲突的调查,整起事件共造成1200人死亡,超过30万人迁居。六名肯亚重要人士被传唤出庭,他们被指控犯下违害人类罪。其中有三位联合政府的成员:总统肯亚塔丶副总统鲁托丶财政部长丶高教部长,以及工业部长H. Kiprono Kosger。於2013年3月当选总统与副总统,肯亚塔与鲁托以他们职位的民主合法性以及人民赋予的主权为理由,要求更改司法程序。他们要求延後开庭,甚至取消整起诉讼。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反对绝大部分的要求,肯亚政府遂威胁退出罗马规约,并以「非洲联盟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为主题召开非洲联盟峰会,以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

这起事件的独特性其实反映出长久以来非洲联盟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冲突。原因在於若该国司法机制不进行调查(罗马规约第13条),而联合国安理会涉入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诉讼─或如同这起案例由检察官主动展开调查─各国有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义务。此外,对抗免罪而激起的反抗情绪也让整起事件更具争议性。实际上,为了让被告摆脱司法调查,他们的支持者激化各方批评,并以此攻击国际刑事法院的公信力。因此,非洲联盟的现任主席德萨莱尼(Hailé Mariam Dessalegn)在2013年5月即批评国际司法执行「针对非洲人的种族追杀」,且非洲联盟视同这起控诉案如同一项威胁,「对在肯亚或是非洲其他地区目前推广和平丶民族和解,以及推动民主法治和国家安定所尽的一切努力都有负面影响」。更危险的是,这些刻意毁谤国际司法的人士以共同退出罗马规约为最终的政治施压,以外交手段影响司法程序。许多人道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同时也是促成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重要推手─和非洲重要人物抨击这项策略。他们列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不实指控,尤其有关非洲国家的八件诉讼中有五件是由非洲国家自行向国际法院提出控诉:中非共和国丶刚果民主共和国丶象牙海岸丶卢安达与马利。对於国际法院被贴上帝国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标签也提出反对意见,如同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Fatou Bensouda是干比亚籍,并且十八位法官中有四位来自非洲国家」。此外,他们也警告民众退出国际刑事法院可能招致的风险,而这也是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屠图(Desmond Tutu)所呼吁的。很显然地,退出国际刑事法院将使某些领导人持续罪刑而免受罚则,将会使得非洲成为「危险之地」。

理论框架

一、维护国家利益。让国际刑事法院运作的最根本原则将损害国家利益,因为各国今後必须遵守国际司法。然而,非洲联盟提出延後已经展开的司法程序的要求,相反地突显出维护国家利益的诉求。这些反对国际司法的诉求强调维护宪政秩序的必要性,并维持国家运作并管理国内和地方事务。此外,如同之前奈洛比恐怖攻击事件,最适当的作法为投入「足够的时间,持续改善对抗区域内的恐怖主义组织与其他形式的暴力」。但是,要求修改罗马规约(第27条),以重新建立免罪的机制,让犯刑不受惩罚,才是整起事件中维护国家利益诉求中最强烈的一项。
二、非洲国家认同刑事司法的跨国化。非洲联盟对国际刑事法院所采取的敌对态度其实无法代表非洲国家对国际司法的支持。许多非洲国家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的会员国,而且主动向国际司法提出控诉。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给与非洲国家不可忽略的象徵性利益。因此,非洲国家得以民主国家的姿态呈现在国际舞台上,表达尊重普世道德价值,打击免罪。同样地,国际司法介入调停区域冲突丶维持和平与重建政权,非洲国家也得到实质上利益。透过国际司法的协助,非洲国家因此能够 1) 委外处理最政治性的司法审判;2) 以争取受难者的权益;3) 逮捕嫌犯丶并在国外审判,帮助族群和解等,以上进行公平审判的重要条件。

案例分析

面对国际刑事法庭的起诉,非洲联盟采取两个不同的回应态度。凡是非洲境外缉捕的起诉案件,非洲联盟和绝大部分的非洲国家直接拒绝配合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因此,在达佛冲突加剧的情况下,安全理事会通过决议(协议文第1593号,2005年),国际刑事法院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O. El Bechir) 发出的战争罪暨危害人类罪 (2009年3月4日) 以及种族屠杀 (2010年7月12日) 逮捕令,但是非洲各国并未执行命令,巴希尔仍进行正式访问─衣索比亚丶查德丶肯亚丶马拉威丶利比亚丶吉布地丶埃及和辛巴威。此外,非洲联盟甚至禁止其会员国配合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或引渡巴希尔。至於为何拒绝逮捕苏丹总统巴希尔,查德的官方解释提到必须优先遵守对非洲联盟的义务,而非洲联盟反对安理会涉入国际刑事法院而派出的这项逮捕令。而马拉威则以国家领导人依据国际法惯例享有豁免权(国际法院2002年2月14日,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刚果民主共和国/比利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要求逮捕并引渡一位现任国家元首的矛盾为例 (罗马规约第98-1条) ,拒绝逮捕巴希尔。此外,联合国安理会於2011年2月26日通过後(第1970号决议文,2011年),国际刑事法院於2011年6月27日,对卡达菲和其亲信所犯下的危害人类罪(在利比亚犯下的谋杀和镇压)所发出的逮捕令,同样地遭到非洲国家的忽视。但随着这位利比亚强人逝世,这项司法案件并未造成冲突。然而,由非洲国家主动提出的控诉案则产生全然不同结果,非洲联盟不排斥国际刑事法院介入调查:刚果民主共和国(2004年在伊图里地区发生的内战)丶乌干达(2003年针对北部地区反抗军的控诉)丶中非共和国(2002年1月以来的种族冲突)丶象牙海岸(2010-2011年选举之後发生的暴力事件)。但在另一个情况下,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被牵涉的国家反而积极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以肯亚的案子为例,两位被告自行和解并共同行使政权,但却缺乏一个真正的领导人,而两方又互控对方阵营或取不法利益,这个形况造成肯亚司法难以和国际司法合作,国际刑事法院最後主动开启调查。这案例可解释长久以来领导人如何以国家利益为手段,逃避司法调查。然而,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积极介入下,想以这个方式逃避过去所犯下罪刑的豁免权已不太可行了。

参考資料

Mouangue Kobila James, « L’Afrique et les juridictions internationales pénales », Cahier Thucydide, (10), février 2012.
Laroche Josepha, (Éd.), Passage au crible, l’actualité internationale 2009-2010, Paris, L’Harmattan, 2010, pp. 49-53.
Bussy Florence, Poirmeur Yves, La Justice politique en mutation, LGDJ,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