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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 100 – 相互妥協以換取不確定的協商空間 伊朗核武暫時協議,2013年11月24日

Josepha Laroche

邱崇軒 譯

Passage au crible n°100

Nucléaire iranienSource : Wikipedia

針對伊朗的核武問題,十年來多次協商失敗之後,2013年11月24日終於達成一項臨時協議,由伊朗─外交部長Mohammad Javad Zarif─以及5+1集團共同簽署,包含五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中國、美國、法國、英國、俄羅斯)與德國。這項臨時文件提出六個月的期限,以期達成最終的協議。至此,參與協商各方要求伊朗具體暫停核子發展計畫。因此,伊朗的鈾濃縮提煉不得超過5%,以防止任何軍事上的用圖。至於現存且超過20%的濃縮鈾─接近軍事用途─則必須與以銷毀。此外,新的鈾濃縮離心機將不得架設運作。同樣地,所有進行中的工程,尤其是重水反應爐,也必須暫停。而面對這些要求,各國將取消對伊朗造成重大影響的部分制裁行動,作為交換條件。伊朗將可因此獲得高達40億美元的資金援助。然而,絕大部分的國際禁運措施仍將持續,尤其是石油和金融交易方面。當然,這項協議可視為減輕衝突的第一步,但卻充滿不穩定性。

歷史回顧
理論框架
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Traité sur la non-prolifération des armes nucléaires, TNP)於1968年7月1日簽定,並在各締約國通過之後(美國、英國、蘇聯以及其他四十多國,伊朗在1970年即簽署並通過這項條約),於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區別出兩類國家,一為在1967年1月1日之前已擁有並爆炸核武器的國家,另一為未擁有核武國家。第一類締約國(美國、蘇聯和英國) 保證不幫助其他國家取得核武器。而第二類國家則保證不製造且不試圖取得核武器。擁核武國家必須幫助無核武國家獲得民間用途的核技術,以作為替代條件(第四與第五條)。也就是說,這些至今仍生效的措施主要目的在減少、甚至消滅核武器在全世界的水平擴張。

依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三條,國際原子能總署(Agence Internationale de l’Energie Atomique, AIEA)的任務在於管制無核武國家是否和平使用核原料。為此,國際原子能總署和每個無核武國家簽署保證協定,以便確認各國能履行義務。隨後還執行了一項提高國際原子能總署職權的計畫,稱為「93+2」,以加強管制的範圍和各項細節。目的在於保障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效益。
伊朗仍是不擴散核武器的締約國,自然必須接受國際原子能總署所有相關的管制檢查。然而,十多年來,國際原子能總署懷疑伊朗暗地偷運以製造核武。經過多次談判未果,國際祭出連串的制裁措施,現在則是徹底解決伊朗核武問題的時機。

理論框架

一、制裁如文明化的外交策略。制裁是國際公法組成之一,近幾個世紀以來,國家以制裁作為反擊的武器。制裁的目的在避免戰爭,懲罰任何一個違反國際規則的國家,以讓它們悔改。因此,以外交手段有效地解決戰爭暴力,國家行為者同時讓對外干預行動更文明化。
二、威懾強制外交的限制。強制外交不如軍事策略目標確定,但仍需要高超的操作技巧。當然,強制外交旨在影響協商,以達到預期的結果,同時避免掉衝突可造成的人員和財物損失。然而,強制外交在參與行為者策略的互動對峙下,必須容忍一個不確定的空間。但是,這個無法預期的空間遭到以色列的否決和反對,它認為伊朗僅是在利用這項協議。

案例分析

於2003年,國際原子能總署宣布位於伊朗納坦茲(Natanz)的核電廠有超過民間規範用途的高濃縮鈾。因此,國際原子能總署要求伊朗證明並未發展核子武器。此後,伊朗和其他要求遵守禁止核武器擴散條約的國家之間的關係愈來愈緊張。由於沒有進展,國際原子能總署在2006年把伊朗核武問題提交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通過了第1737號決議文以制裁伊朗,禁止任何有關核能和導彈領域的材料和科技的販賣。這項決議文還定下了最後通牒。在2007年,安理會通過新的經濟制裁措施 (第1747號決議文) 以反擊納坦茲核電廠的濃縮鈾活動計畫。美國也採取對抗措施,針對伊朗三大主要銀行。自2009年以來,國際原子能總署不斷對伊朗問題提出警告,而伊朗卻在伊斯法罕(Ispahan) 成立第一個核燃料棒工廠,甚至宣布架設了7000個鈾濃縮離心機。此外,伊朗也承認在庫姆(Qom)有一個鈾濃縮工廠。2010年,第四波強制性規範通過後,國際原子能總署提出「核計畫可能朝向軍事用途發展的嚴重疑慮」,促使美國和歐盟封鎖伊朗的銀行業。制裁涵蓋了能源產業、外國資產、汽車業、運輸以及一般貿易。此外,西方國家禁止三千多名伊朗國民入境旅行。為了維護禁止核武器擴散公約,同時避免造成區域軍事衝突,這項禁運制裁幾年來對伊朗的經濟發展造成嚴重的衝擊,儘管仍並無法解決核武問題。在此背景下,眾多觀察者認為於2013年11月24日簽署的協議有助於化解衝突,促進全球安全。

但以色列則持不同的意見,總理納坦雅胡提到這是一項「歷史性的錯誤」。這項協議不可信賴而且僅是政治協商造成的拖延戰術,伊朗將可藉此持續進行軍事用途的鈾濃縮活動。因此,以色列領導人抨擊西方國家放寬制裁,並保留「自我防衛[…]以抵抗任何威脅」的權力。以色列儘管沒參與此次協商,但表達了保持軍事攻擊的可能性。如果以色列的反應並未和過去不同,然而一旦六個月期限一過,這個劇本仍有可能上演。事實上,如果無法找出最終的協議,危機將再次聚集所有參與這項臨時協議的成員。

參考資料

Davis Jacquelyn K., Pfaltzgraff Robert L., Anticipating a Nuclear Iran: Challenges for U.S. Securit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3.
Elias Norbert, La Civilisation des moeurs, [1939], trad., Paris, Calmann-Lévy, 1973.
Elias Norbert, La Dynamique de l’Occident, trad., Paris, 1975.
Laroche Josepha, La Brutalisation du monde, du retrait des États à la décivilisation, Montréal, Liber, 2012. Lindemann Thomas, Sauver la face, sauver la paix, sociologie constructiviste des crises internationales, Paris, L’Harmattan, 2010. Coll. Chaos International.
Tertrais Bruno, Iran : la prochaine guerre, Paris, Le Cherche-midi,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