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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 29 – 国际刑事法院对抗免罪的些微突破 2010年10月11日,於法国逮捕一名战争罪嫌犯

Yves Poirmeur

翻译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ble n°29

2010年10月11日,卡力克斯特·巴鲁什马纳 (Callixte Mbarushimana) ,卢安达反政府武装「卢安达民主解放力量」执行秘书长於法国被捕,早先,国际刑事法院针对由此组织於2009年在刚果(金)东部基伍省所犯下的战争罪和违反人类罪发出逮捕令。能逮捕一名自2002年即居住在法国且享有政治庇护身份的卢安达侨民,凸显出国际刑事法院创立後对抗免罪的突破,而法国正是首个通过罗马规约的国家之一(2000年6月9日)。此次逮捕行动在法国得以执行,其原因在於,相较於其他不愿合作的国家,法国曾於2002年通过一项立法修正案(2002年2月26日法案),以呼应国际刑事法院之要求以展开调查及逮捕嫌犯。然而,法国的立法仍给予免罪很大的空间。事实上,最近的2010年8月10日法令,通过了「配合国际刑事法院机制之刑法修正案」,法令前的说明采用罗马规约所述之控诉定义,小幅度的修正国内刑法相关规定。此外,此法令保留普遍管辖权狭义的概念。因此,在法国的国际嫌犯仍可能规避追缉。

历史回顾
理论框架
案例分析
参考資料

历史回顾

虽然国际上打击国际犯罪逐渐制度化,但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所组成,做出任何国际刑事责任的承诺,无论对国家领导人或是军队来说,都是对主权无可接受的伤害。国际刑法审判首先以纽伦堡(1945) 与东京(1946) 特别法庭的名义出现,但两个法院却由於後来的东-西争斗而长时间蒙上阴影。之後,联合国安全理事为了审理起诉严重违反国际人权的主使者,特别设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 1993)和卢安达国际刑事法庭(ICTR, 1994)。最後,罗马规约(1998)赋予国际司法永久的地位,并建立了国际刑法法院,以追缉和制裁战争罪丶反人类罪丶种族屠杀,以及其他尚待定义的暴力行为。如依据国际刑事法院派出的逮捕令来看,由此新设立的司法机关展开的调查案件,目前来说,数目仍不算多。调查案件多针对中非共和国丶达佛丶乌干达丶肯亚丶刚果(金),此外另有一些调查在象牙海岸丶几内亚丶哥伦比亚和巴勒斯坦等国家进行中。

在对抗免罪的过程中,国际刑事司法遭遇两个主要阻碍。首先,目前仅有113个国家签署罗马规约,此意味着国际罪犯可在未签署国寻求庇护。第二个疑虑在於,各国为保留司法独立,倾向优先使用国内刑法,以确保特定罪行最终保有免罪。且各缔约国的刑事控诉法律并不一致,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亦不相容,因而无法回应国际刑事法院所发出的调查与逮捕令的相关要求。最後,对於普遍管辖权过於局限的定义,亦造成严重的司法损害,使得犯下国际重罪的嫌疑犯有机会避开国内和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

理论框架

一、 互补原则。罗马规约(第一条)规范下的国际刑法组织依据互补原则,给予国内司法优先审理权,以审理国际犯罪。仅在次要的情况下─假设各国无力或拒绝行使任何诉讼─,国际刑事法院行使其权利,但限制「其管辖权仅止於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第五条)。

二、 普遍管辖权。罗马规约的运作机制要求缔约国确实行使普遍管辖权,此权力为国际上所认可,能有效打击在外国犯下罪刑的罪犯,由其当罪犯及受害者均非该国国民时。为了不被指控干预他国内政或以政治目的操纵司法而能合法行使普遍管辖权,国内和国际刑法对於罪刑的定义必须一致,甚至是整体司法程序─调查丶听证丶诉讼─均能遵守法律公正审判原则,以赋予国际刑事法院同等的公信力。

案例分析

当国际刑事法院展开调查和法律诉讼,法国可依据其刑法程序法典(自627-4至627-15条)与国际刑事法院密切合作,以对抗免罪。然而,2010年8月10日通过之法令将罗马规约所提及之罪行的普遍管辖权的应用,给予相当严格的限制,因此法国司法如欲使用普遍管辖权必为相当特殊之情况,因此,部份国际罪犯仍能逃匿於法网之外。事实上,此种领土外的司法管辖权之应用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 嫌犯的主要住宅必须在该国境内。2) 罪行的控告由犯行所在国的刑法机关提出,而该国或是嫌犯原属国家须通过罗马规约。3) 罪行的诉讼仅能在司法单位的要求下展开,最後4) 任何国际或国内司法机关不得要求移交或引渡罪犯,各国司法单位须遵照,并确认国际刑事法院「蓄意放弃其权力」(法国刑事程序法,第689-11条)。偏重主要住宅的判定而非依据重罪嫌犯是否身在一国境内,将使法国无法逮捕众多来访的国际嫌犯,更与维护人权团体的诉求相斥,国际要犯因此可以肆无忌惮地进出法国领土。至於罗马规约的互补原则,给予国内司法审判的优先权,但又要求国内司法必须屈从於国际刑事法院,与除非它预先放弃审判权之条件矛盾。立法者使用的因此是一种渐进式的普遍管辖权的概念,应用在国际间最重大的罪行,以避免司法机关间的不正当竞争作为藉口。法国2010年的法令采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於罪行的定义,来修正刑法典,并加入一个新的章节,以对抗战争罪并列举出新的罪行─强暴丶谋杀罪等,补充了危害人类罪的罪名项目─蓄意危害生命丶妨害自由丶或以任何有计画性的暴力方式伤害一个族群─,并详加描述种族屠杀的主使者所应负的责任,公开和直接挑衅犯下种族屠杀从此将受到制裁。今日打击国际犯罪能更有凭据,众多缺失被弭平,但国内丶国际司法制度的统整仍有待加强。举个简单的例子,刑法规定战争罪的提告期限为三十年,且罗马规约亦保留了国际刑事法院能力不适用的罪行(第29条)。法国并非为了避免将国际犯行交由国内法审判的疏漏,更非担心普遍管辖权的狭隘诠释,以避免政治问题和外交纷争,而限制其对抗免罪的努力,决定展开诉讼。刚好相反,法国参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侦查并与之充分合作。造就了2010年11月3日,巴黎上诉法院要求把巴鲁什马纳移送至海牙法院。

参考資料

Florence Bussy, Yves Poirmeur, La Justice politique en mutation, Paris, LGDJ, 2010.
Xavier Philippe, Anne Desmarest, « Le projet de loi portant adaptation du droit pénal français à la 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 », Revue français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81), janvier 2010, pp. 4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