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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 67 – 基因改造生物專利制約農業生產 巴西南里奧格蘭德州國家法庭對美國孟山都公司的判決

Armand Suicmez

邱崇軒 譯

Passage au crible n°67

Pixabay

2012年4月 4日,巴西南里奧格蘭德州 (Rio Grande do Sul)法庭的法官吉歐凡尼‧康提(Giovanni Conti)公布判決,禁止孟山都公司(Monsanto)收取基金改造大豆作物的專利版稅。這項判決同時還以「違反巴西農作物品種法」為由,要求孟山都償還自2003-2004年間開始收取的專利權利金。若不遵守這項判決,孟山都將被處以每日40萬歐元的罰金。

這起判決並不是獨立的個案。跨國公司孟山都已經碰過類似的判決,去年7月6日,歐洲法院(Cour Européenne de Justice)即曾駁回孟山都的上訴。當時孟山都試圖以停止付款的方式阻止基因改造大豆從阿根廷出口至荷蘭。這些例子顯示孟山都享有的企業優勢近來被大幅削弱。

歷史回顧
理論框架
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於1901年由約翰‧法蘭西斯‧坤尼(John Francis Queeny)所創立的美國公司孟山都,早期專營化學商品的販售。自80年代初,孟山都取得第一批經由溫室實驗得來的基因改造植物。於2002年,由於在國際上銷售增加,這個企業集團成為基因改造農業的全球領導者。

孟都山於1995年至1996年之間取得多項基因改造作物的銷售許可,如新葉馬鈴薯(NewLeaf potato)、抗蟲玉米(YieldGard corn)、油菜以及耐除草劑大豆(Roundup Ready soybeans),不但增加了產品的種類也帶來龐大商機。2001年,由於南非大豆和印度棉的收穫欠佳,孟山都趁機進入兩國的市場。此後,在許多重要的農作物生產國,孟山都都能夠持續拓展其勢力。孟山都的擴張與它販售的種子有直接關係,尤其是依據「工業財產權」而獲取的版稅,事實上有關於種子的工業財產權「一方面,禁止農民在接下來幾年使用同批種子重新播種,另一方面,禁止農民贈送或交換種子。然而,巴西的農民組織拒絕支付任何權利金,無論種子透過採收、回收或是耕種得來」。

在巴西─由26個州所組成的聯邦共和國,有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令規定於第9279法律第10與第18條。前項法條明定,智慧財產權涉及的範圍不包括「任何自然生物或其部分、存在於自然生態中或被環境隔絕的有機物質、任何生物的基因組(genome)與種質(germplasm)以及自然的有機過程」。後項法條則規定智慧財產權「屏除動、植物,無論是其整體或部份,以及微小的有機生物,經由人為介入操作而改變了基因組成,但在自然情況下此一生物將無法實現如此改變」,然而,孟山都直接與農民個別簽訂協議,企圖規避法律。

2009年,多個新品種的幼苗上市,孟山都以彌補成本為由,調漲權利金,自每公頃48歐元增加至145歐元。面對這個情況,南里奧德南州的農民聯合Giruá、Arvorezinha、Passo Fundo、Santiago以及Sertão等共五個城市的農民協會以濫權為由控告孟山都。孟山都隨即反擊並批判這項訴訟的根據,「因為孟山都只和某些個人有商業來往」。這個美國企業於是向巴西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但聯邦法院支持原告並作出了一個具有國家層級的審判決定。
根據判決,孟山都必須償還自2003-2004年以來獲得的收益,約達62億歐元,並將這筆金額分配給500萬名巴西農民。

理論框架

我們必須記住兩個重點:

一、以專利為核心的獲利系統(profit system)。工業財產權原則─禁止任何第三者使用一項發明的權利─不僅象徵性地保護了研究成果,這項原則也是企業在協商時的一項利器。企業憑藉著各國規範的不一致─如基因改造生物的例子─來增加獲利,且該策略的運用與企業和公權力之間是否保持良好關係並無直接關連。

二、獨佔企業的象徵性抗爭。具市場壟斷地位企業的侵略性策略經常突顯出國家沒有能力解決這些企業和他們客戶之間的爭議。司法訴訟通常僅能被詮釋為由跨國行為者,如非政府組織(ONG),所領導的羞恥戰役(Shame campaign)。

案例分析

在一個轉基因作物占整體農業95%的國家,孟山都在市場上的壟斷造成巴西農民的依賴,而專利版稅制度更加鞏固孟山都的地位。這也就是公眾和媒體大肆批評在基因改造生物市場上缺乏競爭業者,造成跨國企業孟山都塑造出一個惡化的「象徵性形象」。

孟山都的「內部成長」(organic growth),反映出一個工業集團追求獲利的特點,孟山都不僅利用工業財產權並藉此向農民徵收版稅。因此,專利成為一個能保障獲利的合法利器。與一般認知不同的是,現行商法在創新領域的不足之並不是一項阻礙,它反而能讓孟山都這類的工業集團在商業策略方面擁有更大的操作空間。得利於商法的不對等規定,孟山都藉由專利版稅獲取穩定利益,但農民卻逐漸被孤立。透過向農民直接協調買賣以規避法律,孟山都憑藉其在基因改造生物的獨占地位而強迫農民接受它開立的經營條件。

在此一背景之下,由巴西各地農民協會提出的共同訴訟試圖挑戰這個權力關係,專利版稅的制約直至兩年前都還被認為是很正常自然的。事實上,政府沒有能力處理法規制度的不足之處,孟山都遊走於政府規範之間,至此都能規避所有刑責。然而,由於無主權行為者(sovereignty-free actors)間的合作,如同由協商者─農民組成的新社群以及南里奧格南德州的地方政府,終止了這個壓制情況。

近來對孟山都營利模式的反動將有助於未來國際規範的加強,尤其在工業財產權領域。直到今日,儘管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曾經作出一些提議,但這些提議不具強制性且在國際上也不具一致性,因此仍處在初步階段。此外,國內法庭涉入本國和外國業者間的糾紛則代表了「重新國有化」跨國貿易的企圖。

參考資料

Info’OGM ; Brésil – La justice refuse à Monsanto le droit de prélever des royalties sur le soja OGM ; http://www.infogm.org/spip.php?article5124 ; dernière consultation : 31/05/2012.
Sägesser Caroline, «Le dossier des OGM dans les instances internationales», Courrier hebdomadaire du CRISP, (19), 2001, pp. 5-34.
Fok et al Michel, « Un état de coexistence du soja transgénique et conventionnel au Paraná (Brésil) », Économie rurale, (320), juin 2010, pp. 53-68.
Laroche Josepha, La Brutalisation du monde, du retrait des États à la décivilisation, Montréal, Liber,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