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品 > Passage au crible (chinois) > PAC 67 – 基因改造生物专利制约农业生产

PAC 67 – 基因改造生物专利制约农业生产 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州国家法庭对美国孟山都公司的判决

Armand Suicmez

邱崇軒 译

Passage au crible n°67

Pixabay

2012年4月 4日,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州 (Rio Grande do Sul) 法庭的法官吉欧凡尼·康提(Giovanni Conti)公布判决,禁止孟山都公司(Monsanto)收取基金改造大豆作物的专利版税。这项判决同时还以「违反巴西农作物品种法」为由,要求孟山都偿还自2003-2004年间开始收取的专利权利金。若不遵守这项判决,孟山都将被处以每日40万欧元的罚金。

这起判决并不是独立的个案。跨国公司孟山都已经碰过类似的判决,去年7月6日,欧洲法院(Cour Européenne de Justice)即曾驳回孟山都的上诉。当时孟山都试图以停止付款的方式阻止基因改造大豆从阿根廷出口至荷兰。这些例子显示孟山都享有的企业优势近来被大幅削弱。

历史回顾
理论框架
案例分析
参考資料

历史回顾

於1901年由约翰·法兰西斯·坤尼(John Francis Queeny)所创立的美国公司孟山都,早期专营化学商品的贩售。自80年代初,孟山都取得第一批经由温室实验得来的基因改造植物。於2002年,由於在国际上销售增加,这个企业集团成为基因改造农业的全球领导者。

孟都山於1995年至1996年之间取得多项基因改造作物的销售许可,如新叶马铃薯(NewLeaf potato)丶抗虫玉米(YieldGard corn)丶油菜以及耐除草剂大豆(Roundup Ready soybeans),不但增加了产品的种类也带来庞大商机。2001年,由於南非大豆和印度棉的收获欠佳,孟山都趁机进入两国的市场。此後,在许多重要的农作物生产国,孟山都都能够持续拓展其势力。孟山都的扩张与它贩售的种子有直接关系,尤其是依据「工业财产权」而获取的版税,事实上有关於种子的工业财产权「一方面,禁止农民在接下来几年使用同批种子重新播种,另一方面,禁止农民赠送或交换种子。然而,巴西的农民组织拒绝支付任何权利金,无论种子透过采收丶回收或是耕种得来」。

在巴西─由26个州所组成的联邦共和国,有关於智慧财产权的相关法令规定於第9279法律第10与第18条。前项法条明定,智慧财产权涉及的范围不包括「任何自然生物或其部分丶存在於自然生态中或被环境隔绝的有机物质丶任何生物的基因组(genome)与种质(germplasm)以及自然的有机过程」。後项法条则规定智慧财产权「屏除动丶植物,无论是其整体或部份,以及微小的有机生物,经由人为介入操作而改变了基因组成,但在自然情况下此一生物将无法实现如此改变」,然而,孟山都直接与农民个别签订协议,企图规避法律。

2009年,多个新品种的幼苗上市,孟山都以弥补成本为由,调涨权利金,自每公顷48欧元增加至145欧元。面对这个情况,南里奥德南州的农民联合Giruá丶Arvorezinha丶Passo Fundo丶Santiago以及Sertão等共五个城市的农民协会以滥权为由控告孟山都。孟山都随即反击并批判这项诉讼的根据,「因为孟山都只和某些个人有商业来往」。这个美国企业於是向巴西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联邦法院支持原告并作出了一个具有国家层级的审判决定。

根据判决,孟山都必须偿还自2003-2004年以来获得的收益,约达62亿欧元,并将这笔金额分配给500万名巴西农民。

理论框架

我们必须记住两个重点:

一、以专利为核心的获利系统 (profit system)。工业财产权原则─禁止任何第三者使用一项发明的权利─不仅象徵性地保护了研究成果,这项原则也是企业在协商时的一项利器。企业凭藉着各国规范的不一致─如基因改造生物的例子─来增加获利,且该策略的运用与企业和公权力之间是否保持良好关系并无直接关连。

二、独占企业的象徵性抗争。具市场垄断地位企业的侵略性策略经常突显出国家没有能力解决这些企业和他们客户之间的争议。司法诉讼通常仅能被诠释为由跨国行为者,如非政府组织(ONG),所领导的羞耻战役 (Shame campaign)。

案例分析

在一个转基因作物占整体农业95%的国家,孟山都在市场上的垄断造成巴西农民的依赖,而专利版税制度更加巩固孟山都的地位。这也就是公众和媒体大肆批评在基因改造生物市场上缺乏竞争业者,造成跨国企业孟山都塑造出一个恶化的「象徵性形象」。

孟山都的「内部成长」(organic growth),反映出一个工业集团追求获利的特点,孟山都不仅利用工业财产权并藉此向农民徵收版税。因此,专利成为一个能保障获利的合法利器。与一般认知不同的是,现行商法在创新领域的不足之并不是一项阻碍,它反而能让孟山都这类的工业集团在商业策略方面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得利於商法的不对等规定,孟山都藉由专利版税获取稳定利益,但农民却逐渐被孤立。透过向农民直接协调买卖以规避法律,孟山都凭藉其在基因改造生物的独占地位而强迫农民接受它开立的经营条件。

在此一背景之下,由巴西各地农民协会提出的共同诉讼试图挑战这个权力关系,专利版税的制约直至两年前都还被认为是很正常自然的。事实上,政府没有能力处理法规制度的不足之处,孟山都游走於政府规范之间,至此都能规避所有刑责。然而,由於无主权行为者(sovereignty-free actors)间的合作,如同由协商者─农民组成的新社群以及南里奥格南德州的地方政府,终止了这个压制情况。

近来对孟山都营利模式的反动将有助於未来国际规范的加强,尤其在工业财产权领域。直到今日,尽管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曾经作出一些提议,但这些提议不具强制性且在国际上也不具一致性,因此仍处在初步阶段。此外,国内法庭涉入本国和外国业者间的纠纷则代表了「重新国有化」跨国贸易的企图。

参考資料

Info’OGM ; Brésil – La justice refuse à Monsanto le droit de prélever des royalties sur le soja OGM; http://www.infogm.org/spip.php?article5124 ; dernière consultation : 31/05/2012.
Sägesser Caroline, «Le dossier des OGM dans les instances internationales», Courrier hebdomadaire du CRISP, (19), 2001, pp. 5-34.
Fok et al Michel, « Un état de coexistence du soja transgénique et conventionnel au Paraná (Brésil) », Économie rurale, (320), juin 2010, pp. 53-68.
Laroche Josepha, La Brutalisation du monde, du retrait des États à la décivilisation, Montréal, Liber,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