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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 40 – 國際刑事法院的威嚇力量與其侷限 對利比亞領導人發出國際逮捕令

Yves Poirmeur

翻譯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ble n°40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安理會) 於 2011 年 2 月 26 日通過了第 1970 號決議文,授予國際刑事 法院審理利比亞衝突的權利。事實上,國際上懷疑卡達菲上校領導的政權犯了違反人權罪,自 2011 年 2 月 15 日起,鎮壓在利比亞東部開始的叛亂,並攻擊平民。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 Luis Moreno-Ocampo 於 3 月 3 日展開調查。2011 年 5 月 13 日,他宣布將要求法官祭出國際逮 捕令以制裁「三位應該要承擔最大責任的人士」。此外,第 1970 號決議文並未能中止利比亞 政府的軍事鎮壓,安全理事會於是准許了空中軍事打擊《1970(2011)號決議文》。

歷史回顧
理論框架
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依據羅馬規約而成立於 1998 年的國際刑事法院是第一個常設且獨立的國際刑事司法機 構,負責審理最嚴重的國際犯罪,尤其當規約的締約國並未使用普遍管轄權審理這些罪行時。 然而聯合國有 78 個會員國尚未批准該規約,並可能向罪犯提供庇護,安理會於是可以透過國 際刑事法院,當情況威脅到國際的和平與安全時采取適當的措施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這個替 代方式能有效地打擊有罪不罰。此一機制曾被使用一次,以制裁在達佛犯下的罪行 (2005 年 4 月 1 日第 1593 號決議文) 。而透過再次運用此一機制,安全理事會確認了國際刑事法院的合法 性,以反駁部份國家拒絕承認其權限並譴責它為西方帝國主義的工具。由於安全理事會迅速地 做制裁利比亞的決定,也因此重申了國際刑事法院的重要性與此機制的預警性功能。

理論框架

一丶 國際衝突的刑事和司法審判。國際刑事法院的權威不僅止於強制已批准羅馬規約國家 接受其司法管轄權。實際上,安理會的決議文非常罕見而且都是針對特定的事件,但決議文賦 予了安理會治理全球事務的權威。如同此次對利比亞的衝突即時提出起訴,安理會不僅因此捍 衛了國際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也確立其全球刑事審判的功能,並負責監督各國保護其人民的義 務。此外,安理會把國際衝突的制裁提交給刑事法庭,如此一來,安理會亦增添了一項處理衝 突的措施。

二丶 國際制裁的方式擴大至刑事威嚇。把利比亞的衝突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審理,肯定了 國際刑事審判有威嚇並預防、勸阻國際犯罪的重要功能。國際刑事法院的介入補充了預防衝 突、恢復和平的方法。這項新的作法,以國際威嚇的方式施壓於政治領導人。而其模式則是基 於:1)強調刑事處罰的嚴重性;2)追緝罪犯的決心;3)擁有強大的司法權以審判罪犯。然 而,理論上這種威嚇的方式已經清楚地確立,但是嚇阻的能力恐怕仍然非常有限。

案例分析

儘管安理會的六個理事國 ─包含三個常任理事國 (中國、美國和俄羅斯)─ 並未批准羅馬 規約,第 1970 號決議文仍在表決中一致通過,再加上阿拉伯聯盟和非洲人權法庭的支持,再 再鞏固了國際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一但一個國家無法確保它的責任以保護人民免於種族屠殺、 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2005 年世界領袖高峰會大會決議(60/1)》,安理會可即時提交至國際刑 事法院。像徵性地和人民站在同一邊並被認同有能力制裁暴君及其犯罪組織,國際刑事法院已 融入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不罰的機構網絡,以和其他維護人權的非政府組織、人權委員會以及 區域組織等一同合作。國際刑事法院是整個網絡非常重要的組成份子,並且受到民眾的歡迎。 整體而言,在阿拉伯革命的背景下,有助於國際刑事法院保護人民的形像的傳播。更重要的是 可以顛覆國際刑事法院是西方帝國主義工具的說法。雖然反叛民眾指控獨裁者犯下的罪行並要 求國際刑事法院介入調查,但是國際刑事法院仍難以譴責某些獨裁政權的領導人,如摩洛哥和 阿爾及利亞,為了保住權位,企圖實行有限度的民主改革。

如果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是直接針對利比亞當局,且如果檢察官細心地提醒到調查也將 涉入反叛民眾所犯下的罪行,第 1970 號決議文早已嚴謹地界定出起訴的對像 ─自 2011 年 2 月 14 日起犯下的違反人道罪─ ,並因此排除尚未批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國家的僑民。這一規定 顯示了打擊有罪不罰仍然與國家的利益有密切的關系。當然,如果沒有這類例外,國際刑事法 院的合法性將更穩固而且不會遭受選擇性辦案的批評。但是,如果沒有這類例外,此次衝突毫 無疑問將難以被提交至司法,而美國參與空中軍事干預的決定也可能被拖累。

儘管傳統制裁個人的措施不涉及使用武力 (聯合國憲章第 21 和 41 條) ─旅行禁令、凍結 資產─ ,但也可以立即影響到被制裁者,從而使國際正義扮演一種威脅、恫嚇的角色,我們必 須研議如何提高國際犯罪的主使者逮捕、起訴和定罪執行的成功率。然而,即便自前南斯拉夫 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Tribunal pénal international pour l’ex-Yougoslavie, TPIY) 成立以來,國際刑事 司法的信譽可建立在該法庭已發布和調查中的判決上,但判決的數量少到獨裁者仍不會把自己 遭受司法審判的風險計算在內,尤其是像卡達菲,身兼軍隊和鎮暴警察的指揮,為了維持或取 得權力,可以做出任何行動。聯合國的決議文通過之後對人民的鎮壓仍持續進行,這證明了利 比亞大部份的領導者對國際司法毫不在意。唯有即時提交每一個暴力行為和提供充足的財政資 源 (第 1970 號決議文讓國際刑事法院規章的締約國來籌措資金) 以進行調查,才有可能化解危 險並嚇阻領導人的犯罪行動。由於和該地區特殊的利益關系,安理會非常緩慢而謹慎地處理利 比亞的問題,並遲遲才把提案轉交給國際刑事法院 (如果最後的確如此) ,與它之前控訴利比亞 鎮壓暴行的迅速果斷完全不同 ─自衝突爆發至人權委員會搜集出第一批的資訊僅十天。如此的 差異表明了,需要花非常久的時間才足以確定國際刑事法院的懲罰能有嚇阻的功效。 然而,國 際上譴責獨裁政權的領導人,視他們為國際重大罪犯,這有可能促成較不忠於政權的政治和軍 事負責人求去甚至加入反叛民眾陣營。但除了這個還無法確定的預防效應,移交法庭還有其他 威嚇功能。調查將可因此展開並立即搜集證據,如果晚了一步可能變得非常難以取得 ─如果有 足夠的證據─,即便衝突尚未結束,也可迅速發出國際逮捕令。一但發出逮捕令,獨裁者想要 透過政治安排找到新的接待處所並躲避懲罰,將變得不可能 ─至少極端困難。

參考資料

Sur le conflit : Marzouki Moncef, Dictateurs en sursis. Une voie démocratique pour le monde arabe (entretien avec Vincent Geiser), Paris, Éd. de l’atelier, 2011.
Conseil de sécurité : Résolutions 1970 (2011) et 1973 (2011) sur la situation en Lib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