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品 > Passage au crible (chinois) > PAC 114 – 法律与货币霸权的实践

PAC 114 – 法律与货币霸权的实践 美国司法部对法国巴黎银行的刑事制裁

Yves Poirmeur

赵伟婷 译

Passage au crible n°114

Pixabay

2014年3月6日,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与美国联邦法院达成一项最终协议,根据该协议,法国巴黎银行认罪後同意支付88亿3千4百万美元(约65亿欧元)的罚款。起因於使用美金作为计价单位与美国实施禁运制裁的国家进行交易,法国巴黎银行同时也被禁止与石油和天然气交易商执行任何以美金计价交易的抵销 (结算)。此外,法国巴黎银行也不得不更换包含了瑞士分公司经理在内的13位高层领导者,他们被指控涉及这些争议的交易款项。未来牵涉美元的交易都必须在纽约进行,同时,法国巴黎银行也须建立一部门,用以监测其遵守美国法律。此为纽约检调诉讼的尾声,其指控法国巴黎银行(如同其他欧洲金融机构),在2002到2010年间违反了美国单方面针对古巴丶伊朗和苏丹进行的禁运制裁,这些国家被视为美国的「敌人」或是「支持恐怖主义」(1961年对外援助法丶1996年古巴自由和民主团结(利伯塔德)法案,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丶1996年法律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又称为达马托-肯尼迪法案)。此协议是目前为止要求外商银行因违法美国法律交易案所支付的最高罚款。然而,这些交易案并没有违反法国法律或是联合国安理会为了维护和平所做出的制裁规范(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历史回顾
理论框架
案例分析
参考資料

历史回顾

虽然根据主权原则与推衍出的不干预原则,国家在领土内有专属管辖权,但同时国际法赋予国家有原则上的自由。事实上,常设国际法院(la Cour permanente de Justice Internationale)在着名的莲花案(affaire du Lotus)裁定中(常设国际法院,1927年9月7日法国诉土耳其案),表示国家独立性的限制无法推定。根据此前提,国家得以对全部或部分发生於其领土或国外的行为行使法律权力,当该行为涉及本国国民,损及国家核心利益,或是损害普世价值。然而,如同一个国家没有权利对他国管辖范围施以强制,它也不能强制规定未经後者同意的行为(国际法院,1949年4月9日,科孚海峡,英国诉阿尔巴尼亚案) 。同时,国家规范的境外适用,面对难以对付的强大敌人, 在隐蔽其犯罪的国家不配合情况下,通常无法运行。特别是在采取的特殊行动(禁运制裁丶联合抵制丶冻结资产丶领袖旅行禁令)是一国单方意图迫使另一国或另一政体改变其政策的状况。绝大多数此行动成功必须依赖外国企业的配合,以确保其措施滴水不漏 。这种使企业遵守规定的意图经常被阻断,原因在於无法使违规者受到惩罚,国家的行动也因此退缩至只能对国内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在这方面,法国巴黎银行承受的巨大罚款,显示了美国强制力的提升和施压模式的转变。通过处罚外国银行在境外违反其国内法的能力,美国大幅提高了其实施的禁运措施的违规成本。如此一来美国提升了其外交政策中法律措施效力的强度。

理论框架

一、美国的结构性权力。虽然经济的去领土化( déterritorialisation)减少了国家对於全球化市场的干预能力,但美国仍然保有此能力。其现在能施压经济行为者,但这些事业体却不具有相抗衡力。利用跨国公司在其市场上交易需求或在其领土内实行各种不同活动的必要性,美国设法将这些公司纳入管辖范围内,使用主权威胁不允许该公司进入市场或是禁止公司运作,使得这些公司不敢冒以风险。
二、跨国实行的法律规范以服务美国硬实力。归功於经济与金融霸权,并得力於强势货币主导,美国强制把跨国公司纳入其法律规范之下。藉由本身优势,美国扩大本身立法对於境外的影响范围。不需在其他国家帮助下执行,只需企业配合采取其法律规范,美国即能运行此种跨越国界并具有强制力的不对等监管权力。

案例分析

藉由动员结构性权力的所有资源,美国扩大外国企业必须受到其司法管辖之项目与范围(在美国领土上运作丶股票报价丶根据美国的法律运用数位化平台等),并将经济支配力转化为法律霸权。在法国巴黎银行案例中,是以这些交易都使用美元(普遍使用於国际交易)为由,来运作此诉讼。亦即,美国政府认为所有以美元交易之款项都必须遵守其法律。由於法国巴黎银行有争议的交易都以美元计价,并由纽约分公司抵付,美国法院自认拥有诉讼管辖权。但如果使用其他货币支付上述款项,美国法院将无法执行。

由於有吊销营业执照丶被禁止以美金支付的风险,另外,在受到刑事制裁之前,还需面对漫长且不确定结果的诉讼过程与,种种考量使得法国巴黎银行最终选择与美国司法部门合作。因此,法国巴黎银行认罪,并主动提供其他罪证。相对於顽强抵抗,法国巴黎银行运用美国司法体系可协商之特性,找出解决方式(协议),订出处罚赔偿的损益点使程序得以终止。换句话说,法国巴黎银行接受了美国司法程序机制。因此,它必须:1)在美国司法当局指示下,自费针对内部所有子公司进行调查。2)针对需要支付的罚款进行谈判。3)承诺将采取内部监控机制(monitor),以确保未来皆符合美国的法律制度。4)将此一过程制度化。此一司法机制与全球化贸易制度完全能够接轨。它也被企业采纳为政策的一环,亦即当公司在结构上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必须将法律风险导入成本/效益计算中运用。至於实效性则需要一套完整制度的设置,其包含相关调查与谈判之方法 。调查方面由法院与国家检察官所主导(特别是纽约地方检察官),自然也会动用到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此些部门得到来自专业监管机构的协助,像是致力於经济制裁的计划管理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 Control, OFAC),以及负责监控股市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美国并没有因为冷战结束就停止使用法律作为一种武器, 以境外经济制裁孤立特定国家(古巴丶北韩)或对抗恐怖主义(伊朗丶叙利亚丶利比亚丶苏丹),然而,这种手段迫使跨国企业成为美国的外交打手,其他民主国家并不是完全同意此做法(如法国面对古巴禁运制裁)。(由於此法律策略不仅是涉及经济刑法,更延伸到反贪污与打击股市犯罪,此将使得美国法律成为全球化制度的主要规范基准。同时,美国能享受刑事指控所带来的额外罚款收入。此状况下,成为一种法律支配权的收益。此种收益遍及全球各地,不可否认的,将帮助美国霸权继续壮大。

参考資料

Garapon Antoine, Servan-Schreiber Pierre (Éds.), Deals de justice. Le marché américain de l’obéissance mondialisée, Paris, PUF, 2013.
Strange Susan, Le Retrait de l’État. La dispersion du pouvoir dans l’économie mondiale, Paris, Éd. Du Temps Présent, 2011.
Waltz Kenneth,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ddison Wesley, Reading MA, 1979.